□河南法治報記者尹志丹 通訊員薛政杰
基本案情
備考某職業資格證的小郭,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李某發布的“獨家押題”廣告中聲稱“命中率高達80%”,并承諾“付款當天發送電子版試題”。心動之下,小郭通過微信與李某達成交易約定:以8000元購買3套試題。小郭通過支付寶轉賬支付了8000元,并特意備注“試題購買款”。
付款后,李某并未如約發送試題。面對小郭的催促,李某以“系統卡頓”等理由一再拖延。小郭遂攜帶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截圖等證據,向周口市淮陽區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結果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快速理清案情,并歸納爭議焦點:本案糾紛因網絡交易而起,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合同,所有證據均為電子記錄。為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法官主動引導原告小郭梳理并固定關鍵證據,包括微信聊天記錄和支付寶轉賬憑證,有效證明被告李某存在收款后未依約提供試題的違約事實。
隨后,承辦法官與李某取得聯系,從法律和情理兩方面進行溝通疏導:“你們雖未簽署紙質合同,但微信聊天內容已清晰地反映了試題買賣的約定,你收取款項卻不履行交貨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小郭不僅有權要求返還轉賬金額,還可主張相應損失賠償。如能通過調解方式及時退款,既可免去訴訟成本,也能避免因判決對你的信用造成影響,是更高效、更經濟的選擇。”
10月31日,經承辦法官釋法明理,李某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表示愿意退款。在承辦法官的協調下,雙方當事人于開庭當日達成調解協議:李某一次性向小郭退還全部款項。
法官說法
近年來,在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很多消費者因為證據不足,不知道怎么維權,以至于合法權益受損。作為消費者,大家需提前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合理避坑:
微信聊天也算合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通過微信、短信等即時通信工具達成的交易約定,只要明確了買賣標的(比如試題)、價格(8000元)、履行方式(當天發送電子版)等內容,就視為依法成立了買賣合同,和紙質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電子證據別刪別丟。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或微信轉賬憑證(一定要備注交易用途)、商家廣告截圖等,都是證明存在交易的關鍵證據,一定要完整留存,不能隨意刪除,否則就可能會陷入維權困境。
商家“收錢就得履約”。不管是線上還是線下,賣家收了貨款就必須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像李某這樣收錢不履約,不僅要全額退款,還有可能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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