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養老院員工偽造公章,與老年人簽訂養老消費積分合同并收取費用,老人要求養老院退還積分費用,養老院則以員工涉嫌偽造公章已被刑事拘留、養老院未收取相關費用為由拒絕退款。那么,老人的養老錢是否就此“打了水漂”?養老消費積分費用應由誰來退還?老人、養老院、員工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認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讓我們共同關注養老錢的去向。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68歲的陳某通過某養老公司的員工張某辦理“養樂卡”會員事宜。同年10月25日,陳某通過張某支付30000元。后,張某向陳某提供《養樂卡會員合同書》,約定甲方陳某成為乙方某養老公司養樂卡會員,一次性從乙方處購買消費積分66000元。合同約定該公司服務方式為積分消費制,一元人民幣購買一積分;合同期滿,甲方在乙方平臺購買的消費積分可申請退還結算,賬戶內的獎勵積分可申請按照比例兌換同等現金。合同有陳某的簽名,落款日期為2020年12月5日,乙方處加蓋了某養老公司的合同專用章。2021年1月15日,陳某通過張某再次支付35850元,陳某稱另外150元為代金券抵扣。
后陳某申請退款,某養老公司不認可上述《養樂卡會員合同書》的真實性,主張根據公司的流程需要在全部錢款交齊之后,財務才會出具合同、蓋公章,僅認可收到第一筆付款30000元。該公司提交了其員工與張某的通信記錄,張某承認在合同上加蓋假章。該公司表示張某已因偽造公章被刑拘。
審理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陳某在其簽訂案涉合同前向某養老公司支付了30000元,該公司對此認可并同意返還,該公司認為該筆款項是定金,可證明其與陳某之間的確存在訂立合同的意愿。陳某在交納定金后有理由相信某養老公司將與其簽訂合同,而張某提供了蓋有“公章”的合同,陳某有理由相信合同是真實的。即使如某養老公司辯稱公章是虛假的,張某以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并收取了部分費用,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公司作為被代理人,應承擔張某對外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對于陳某支付的剩余合同價款35850元,張某作為某養老公司的業務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張某曾經向陳某收取過費用,此次仍用同一方式收取費用,符合雙方的交易習慣及一般商業習慣。陳某作為普通消費者,無法核實公章真偽。某養老公司以該筆款項在張某處為由拒絕退還陳某,法院不予采納。若公司認為張某存在冒用公司公章等違法犯罪行為,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維權,但不影響其對陳某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老年人群體的消費欺詐案件。雖然表面爭議在于員工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但背后折射出老年人消費市場中的信任脆弱與風險高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具體到本案,公司認可陳某支付了30000元定金,證明雙方存在締約意愿,張某作為公司業務員,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雖公章真偽存疑,但足以使陳某作為普通消費者產生合理信賴。
老年人往往更依賴業務人員的介紹和承諾,信息辨別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相對薄弱,是不法行為的重要目標人群。本案中,張某利用職務身份和此前的收款行為形成的交易習慣,使老年人陷入錯誤認識,符合欺詐特征。法院認定表見代理成立,既是對交易安全的維護,也體現了司法對老年人等弱勢消費群體的保護。
企業應加強對業務環節的監管,特別是面向老年群體的銷售行為,須規范授權管理與資金收取流程,杜絕員工利用漏洞損害老年人權益。消費者,尤其是老年人,在簽訂合同時應提高警惕,盡量通過對公賬戶付款,保留書面合同與轉賬記錄,必要時可要求企業出具官方授權文件或直接核實代理人身份。一旦發生糾紛,要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企業在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依法向涉事員工追償,若涉嫌刑事犯罪應及時報案。此外,政府監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應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打擊針對老年人的欺詐行為,凈化消費環境,切實維護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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