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孩子進入心儀學校,家長輕信了“學托”有門路的承諾,支付了數萬元的“學坑費”。不料開學在即,入學事宜卻遲遲無音訊,“學托”也百般推脫,拒不退款。這種基于“托關系”的協議是否有效?法院又該如何認定?近期,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基于“非法請托幫孩子入學指定學校”而引起的糾紛。
蘇某的孩子9月即將上小學,按蘇某的家庭住址,其小孩只能分配就讀于岳陽市B小學,但其希望自己小孩能夠就讀岳陽市A小學。蘇某經過多方打聽,最終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聲稱“有關系”的趙某。趙某多次向蘇某保證,只要“錢到位”,入學就不是問題,這讓一直為孩子上學問題苦惱的蘇某看到了希望,于是按照趙某要求,向其支付了高達30000元的“學位預定費”。
臨近開學時,蘇某突然發現,A小學公布的入學名單上并沒有自家孩子的姓名,遂與趙某協商退款事項,趙某以蘇某“錢沒到位、并且有成本支出”為由,僅退還蘇某1000元。而后蘇某再聯系趙某時,趙某已經無法被取得聯系,蘇某遂訴至法院。
華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委托趙某幫助其小孩錄取至岳陽市A小學,并向趙某支付了30000元,趙某接受了蘇某支付的款項,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但是從雙方委托事項的性質來看,該委托擾亂了公平競爭的招生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蘇某、趙某之間的委托合同系無效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法院支持了蘇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趙某限期內向蘇某退還剩余的29000元“學位預定費”。
法官說法
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提出“熟人社會”的概念,即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建立起來的,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因此“找關系”辦事隨處可見。雖然非法請托行為有違背法律與道德規范,對其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一味地支持或不支持請托人的返還請求權,顯然均有失公平,所以對于類似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現實情況,反復斟酌,從而實現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實現。
該案中,原告請托被告幫助其孩子入學指定學校,并支付30000元作為請托款項,原告的請托行為無疑擾亂了社會公平秩序,法院應當對其行為進行否定。但原告作為母親,請托他人幫助其孩子入學,且在未入學的情況下,后按規定入學其他學校,其行為并未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其請托行為違法程度較低。
綜合考慮后,法院認為否定其返還請求權有失公平,故在對其請托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后,支持了其請托款返還請求權。
在此,提醒廣大家長,應當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通過規范程序、公平競爭的方式取得學籍,切務想靠花錢“抄近道”入學,結果卻走了最大的彎路。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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