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何瀟雅)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購買過期高檔食材引發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在堅決捍衛食品安全底線的同時,兼顧小微企業的實際困境,找到了權益保障與營商環境的“最優解”。
2025年4月,曾某在敦化市某茶莊購買了兩盒陳皮,共計支付貨款2000元。購買后,曾某發現商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5日,保質期36個月。據此計算,該陳皮的保質期截止至2024年8月4日。截至購買之日,產品已過期長達8個月。曾某遂將茶莊及其經營者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200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0000元。
受理案件后,案件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案情并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后,認為本案標的額雖小,但是案件處理的結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市場風氣的肅清影響較大,最妥善的解決方式就是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準確把握案件性質,確立了“重保護、強督導、促和解”的審理思路。一方面,筑牢食品安全“高壓線”,法官在調解中向茶莊經營者嚴肅指出,銷售過期食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其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定期檢查、及時下架的義務,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不能替代其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的剛性原則不容挑戰。
另一方面,法官也了解到,該茶莊系個體小本經營,庫存管理可能存在疏漏,兩萬元的賠償金對其而言是不小的負擔。在向消費者曾某充分釋明其法定權利的同時,法官也引導其了解商戶的實際處境,尋求一個既能懲戒警示、又能讓商家有能力即時履行的解決方案。
在經過法官多輪耐心、專業的調解,最終促成雙方互諒互讓,達成一致:茶莊經營者劉某當場向曾某退還貨款2000元,并按陳皮銷售額的三倍一次性賠償曾某6000元,雙方糾紛一次性了結。
“這次確實是我們管理不到位,感謝法官的調解,也感謝顧客的理解。這個教訓我記住了,以后一定天天查庫存,絕不讓一件過期食品上架!”劉某在履行完畢后感慨道。
法官提醒
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誠信經營,拒售假冒偽劣產品,保證食品安全。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也要提高警惕,應選擇證照齊全、管理規范的商家進行消費,要查看食品包裝標識說明是否齊全,查看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在發生食品安全糾紛后,可以通過協商、投訴、報告、訴訟等多元解紛方式維護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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