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和責任如何確定?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3年1月,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湘陰縣石塘鄉某路段時,與吳某甲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人員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甲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案涉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造成徐某人體三處損傷十級傷殘。因吳某甲駕駛的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其父親吳某乙,徐某遂將吳某甲、吳某乙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3萬余元。
吳某甲辯稱,徐某未戴頭盔無牌無證駕駛電動車,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吳某乙作為車主,未履行交強險投保義務,應與吳某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即原告在交強險的損失由吳某甲、吳某乙各承擔50%。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吳某甲和原告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原告自行承擔70%,吳某甲承擔30%。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總金額為265413.42元,其中醫療項下97359.62元,傷殘項下164751.8元,鑒定費3302元。
最終,法院判決吳某甲、吳某乙在交強險限額內各賠償原告91375.9元(18000/2+164751.8/2),原告的其余損失82661.62元由吳某甲承擔30%,即24789.49元。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交強險是法定強制性的保險,目的在于為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最基本、最及時的救濟保障。機動車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上路行駛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只要在事故中承擔責任的,無論是次責、同責、主責或全責,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駕駛人需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優先賠付義務,而非直接按責任劃分按比例承擔損失賠償。
如本案中,即使吳某對于事故的發生雖只承擔次要責任,而徐某是承擔主要責任,但由于交強險的優先賠付原則,吳某甲和吳某乙需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向原告承擔的賠償數額達18萬余元,這就是沒有購買交強險所帶來的巨大風險。
關于交強險,賠付限額為2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含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為18000元、死亡傷殘的賠償限額(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為18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即使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也需要在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溫馨提示
對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強險是法定義務,切勿逃避,未投保,若發生交通事故可能承擔高額賠償;
對駕駛人:借車或租車前,切記要核實車輛是否投保交強險,否則可能承擔額外賠償責任;
對事故受害人:若對方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對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與駕駛人不是同一人時,可同時起訴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與駕駛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iegogo.com/fazhi/show-124-366648-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