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
王女士在某餐館就餐時,在走向座位的途中不慎倒地受傷,隨即被店家送往醫院,醫院采取“左髕骨骨折切開復位+張力帶內固定+關節清理+髕韌帶修補術”手術,對王女士進行治療。
出院后,王女士就自身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致目前左膝關節功能喪失30%,構成十級傷殘;建議傷后傷休180天,護理90天,營養60天。”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王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某餐館賠償其損失共計210021元。
華容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王女士腳穿高跟鞋,經過店內玻璃推拉門的臺階處時摔倒受傷。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穿著高跟鞋理應較于其他時候更加注意風險防范,也應當預判到餐飲店無法完全杜絕湯汁、酒水的滴灑,其應當充分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更應注重自身安全。
案涉事故發生時,王女士并非首次在某餐館用餐,其對該餐館的環境布局具備一定的認知,其在餐館就餐時應當注意到臺階的情況,尤其是在腳穿高跟鞋時,更應當通過提高注意力、放緩腳步等方式避免自身受到傷害。
根據就餐當日的情況并結合法院現有采信證據,事發當天,往來行人亦較多,均未出現類似事故,王女士所舉證據也不能證實事發當天某餐館處有明顯異常的油漬水漬和臟污濕滑,相反,該案證人證實事發當天就餐并未發現行走有任何不適,該餐館在銜接處臺階也采取了一定防滑措施,故法院認為王女士的傷害結果主要系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引發,其對自身損害結果應當負主要責任。
某餐館作為營利性活動場所,其應當對就餐者的安全盡到保障義務,王女士在某餐館受傷系客觀事實,該餐館室內斜坡處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故該餐館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其只對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全案,兼顧和平衡王女士的合法權益保障及被告某餐館的責任與負擔能力,酌情確定王女士自行承擔85%的責任,即178517.85元,某餐館承擔15%的責任,即31503.15元。
一審結束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公共場所安全應引起重視,經營者主動履責、消費者提高警惕,缺一不可。作為餐飲、住宿、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理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公共場所的消費者,亦應對公共環境有充分的認知,從而對自身安全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并在受到傷害時及時保留證據,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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